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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党”还是法院裁判标准变了?非机动车酿成交通事故要赔偿机动车一方?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10-12



现在搜索就可查询到,从2018年年底以来,一篇篇类似《萧山这起车祸判了!电瓶车闯红灯致轿车司机死亡,判刑入狱、赔偿86万》、《电瓶车闯红灯致轿车司机死亡,被判入狱、赔偿86万!》等文章在网上纷纷被多次“十万+”的转发。有媒体甚至直接把标题改成了《警示| 非机动车没有“特权”!萧山一电瓶车驾驶员擅闯红灯引发事故夺人命,被判刑入狱!》进行转发报道。其中不少还是标榜普法的法律公众号。




这些文章里,还在文中专门提到,经过法院处理的这个案例,“却颠覆了很多人发生交通事机动车往往‘背锅’的刻板观念”,给“广大非机动车车主敲响了警钟,法律不会为恣意枉法的‘弱势群体’提供特权保护。”


受这些报道文章的影响,已经不止一个网友咨询法萌君此类问题了。昨天,后台有网友加法萌君好友,专门咨询到:请问非机动车撞坏正常停使的机动车,交警定性非机动车全责,起诉法院,法院方面解释说非机动车虽然全责但不承担任何赔偿,为何?


不是媒体上报道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也要遵循“谁错谁担责”处理规则吗?究竟是媒体乱报道,还是法院不依法判?



一、媒体不求甚解的报道误导民众


仔细分析“电动车赔偿机动车”的那些新闻报道,案情为:2017年11月19日凌晨,任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过红绿灯路口时,未按信号指示灯行车,与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驾驶车辆与路口灯杆相撞,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车一方任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审理后以电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且造成一人死亡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不能赔偿损失判其有期徒刑二年半;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判定电动车承担某事故中80%责任,判决被告人任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67352.14元。




法萌君专门上网找到了新闻报道依据的(2018)浙0109刑初636号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今第三条文章全文推送该判决书)



对比新闻报道与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可知,报道的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11月19日”,判决书中为“2017年11月9日”,报道中电动车一方为“任某”,判决书中为“何雪磊”,报道中机动车一方为“潘某”,判决书中为“沈某”。但是,两者一致的是,判案时间都是2018年5月份,事故发生地都是杭州市萧山区某路口,判案法院都是为杭州萧山区法院,判决结果都是电动车一方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两年半,民事部分电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86万多元。





根据判决书中查明事实,“经鉴定,被告人何雪磊(到了新闻报道中成了任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不能明确属于机动车范畴。”,“被告人何雪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并不全是非机动车,相关技术条件方面超出标准,经交警部分委托鉴定,电动车也会被认定为机动车。但以上的新闻报道都掩盖了这个规定和事实。


法院判决驾驶电动自行车一方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承担86万多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全是基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构成机动车,按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民事赔偿。扯什么“警示非机动车”、“电动车被判”等的吸人眼球的标题,完全是某些媒体要么不懂法,要么是为吸人眼球故意歪曲报道,造成法院背锅、民众误解。



二、现行法律法规不支持非机动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


法萌君曾经在6月11日发文《裁判规则:机动车一方不得请求行人、非机动车承担责任》,从目前立法目的、法律规定到法院司法判例,详细阐明了目前“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现状。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及最高法院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即使非机动车承担事故的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只能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来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不会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索赔的诉讼主张。


很多人不理解,明明是非机动车违规违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甚至致使了机动车一方的伤亡,不支持机动车一方的索赔请求,不是造成了“谁弱势谁有理”的不平等吗?


根据按照立法及司法精神,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或无过错归责原则,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亡是大概率事件。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健康甚至生命不抵车辆财产损失的极端判例出现,体现道路上对于“人包铁”的非机动车或行人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退一万步讲,在立法精神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变化之前,不求甚解的去听信那些所谓掩盖了法院真实判决书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具体情况的新闻报道,不仅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而且是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坚持了错误观点,误解了司法机关,只能是最终自己搭上了时间,破费了钱财。


最后提醒一句,电动自行车上升到法律概念上,从来不是一个统一名词,发生交通事故后,会经技术鉴定后区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个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


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人,不要再受前文那些《警示| 非机动车没有“特权”!萧山一电瓶车驾驶员擅闯红灯引发事故夺人命,被判刑入狱!》之类“标题党”文章的误导了。


往期文章:裁判规则:机动车一方不得请求行人、非机动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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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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